流露不一樣的愛

  親愛的讀者,你有沒有「不一樣的愛」?你配不配稱為基督徒?請思想一下以下各種情況,看看自己能不能流露這種「不一樣的愛」。

  1. 觀人於靈:你愛不愛一個人,與你怎樣觀看這個人很有關係。在我們傳福音之時,「不一樣的愛」能使我們看見人的靈魂多過看見人的肉體。在我們想要罵對方之時,愛使我們看見對方是「神的形像」,從而不敢罵他,並且使我們思想他的長處多過他的短處,因為神若愛他,拯救他做自己的兒女,我們怎能看他為自己的對頭人?

  2. 凡事相信:許多是非恩怨都是從猜想和論斷而產生的。因此,當別人一件未被證實的惡事傳到我們耳中之時,愛能叫我們盡量傾向不相信他會做這種惡事,同時也不願意別人去相信,於是自己不傳謠言,也不想聽謠言,謠言便止於智者了。即使那件惡事有一個見證人肯出來作見證,愛仍然叫我們不願意相信;及至有兩個見證人證實了,我們還是不想相信,因為那只不過是律法為公平而要求的,不是為愛心而要求的。「不一樣的愛」會要求超過三個見證人以上才肯相信。縱然相信,卻仍然不斷地給與別人悔改的機會。

  3. 衡量標準:別人的行為,我們不以自己的感受來評論,因為別人不是自己;也不以理想的標準來衡量,因為任何人的行為都不可能符合理想。我們應以對方的處境、對方的靈性程度,和可以體會的軟弱來衡量,並以自己也曾有過如此軟弱的情況來衡量。在衡量自己與別人是否有錯之時,愛又能叫自己先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錯,卻不計較別人肯不肯同樣地承認他的錯。

  4. 自制能力:在證實對方真的有錯的情況下,愛能叫我們凡事忍耐和恆久忍耐,這種忍耐就是強大的自制能力。例如快快的聽,慢慢的說,慢慢的動怒。即使動怒,也只不過是動義怒,決不失基督徒的體統。

  5. 忠告與受諫:「愛」非但不是縱容自己所愛的人去犯罪而不加以制止,反之,「愛」是勇敢和及時提醒他、阻止他、挽回他。反過來說,自己在聆聽別人的勸勉或責備之時,愛不會叫自己只找出對方不夠準確的意見,從而保護自己和駁斥對方,愛只叫自己留意別人說得對的地方,並且加以謙卑接納;地位高者肯接受地位低的指摘,這才是愛;為面子和尊嚴,明明是錯了也不肯承認者,是沒有愛。

  6. 處理罪證:在證實對方真是錯了的情況下,「愛」叫我們不將對方過往犯罪的紀錄搬出來罵他,只會想到對方被證實犯罪已經很難為情了,從而替他難過。並且我們指證他的目標不是定他的罪,而是設法挽回他。

  7. 像主多少:當我們衡量應否原諒別人之時,「愛」叫我們不以價值的得失來衡量,也不以「無可奈何、不能不如此」的心境來赦免,乃是以自己這樣待他像主多少來衡量。在衡量自己的損失之時,「愛」又使我們先衡量神的榮耀受多少虧損,再衡量別人損失多少,最後才衡量自己損失多少。

  8. 犧牲權利:有許多事物,可能是自己應有的權利和自由,但是為了愛,我們寧願放棄自己所擁有這些權利和自由,因為心中以謀取別人歸主,以及叫神得榮耀為更高的價值。因此,在自己仍然有餘的情況下,即使別人借了自己的金錢物質而故意不還,也不追究。

□ 吳主光(生命季刊)